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部署进一步推进
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点窜〈机动车维修管理划定〉的决意》(中华人民共和邦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机动车维修管理划定》(以下简称《划定》)修订内容主要围绕维修企业“经营许可”改成“经营备案”,具体的执行细则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也正式与广大维修企业“见面”。
《划定》的发布,进一步夸大了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的上位法依据,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体系政策保障进一步加强。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谋划者该当确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该当包括:维修条约(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保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该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及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谋划者该当按照划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体系。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无管理体系的,该当向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体系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该当采集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信息,并确立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该当依法公示,供公家查阅。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后果、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体系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情况及车主评价、投诉和处理情况是机动车维修信用档案的关键组成。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及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谋划者未按照划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轨制的;
(二)机动车维修谋划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功课的;
(三)捏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及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谋划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功课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谋划者未在谋划的地方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谋划者未在谋划的地方发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谋划者胜过发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谋划者未按划定确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体系的。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体系建设及推广软件兼职将积极推动贯彻落实《划定》相关划定和要求,在推动维修诚信体系建设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提供数据支持和依据。